(2017)沪01民终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御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李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御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小平,吴建伟,刘青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御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02号146室。法定代表人:黄李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平,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骏,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建伟,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刘青桃,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上海御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8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御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御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上诉人上海御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