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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俊福与蔡清荣、蔡凤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福,蔡清荣,蔡凤烟,蔡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431号原告:蔡俊福,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珊、王荣山,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蔡清荣,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蔡凤烟,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蔡庆明,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蔡俊福与被告蔡清荣、蔡凤烟、蔡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蔡俊福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俊福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俊福撤诉。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计4636元,由蔡俊福负担。审判员 郭 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艳丽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