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涧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映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映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涧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张映波,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张映波请求宣告张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映波称,被申请人张坚,男,53岁,原在洛阳轴承厂车削一分厂工人,原住于河南省××西区××厂××街坊××栋2门304,申请人张映波与被申请人张坚系父子关系,因其于2002年元月22日去轴承厂探望病重的父亲,走出医院后走失,至今未归。张坚下落不明满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坚死亡。经查,张坚,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珠海市,住所地:洛阳市××西区××街坊××栋2门304号,系申请人张映波的父亲。2003年1月13日,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刑警大队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02年2月份,我刑警大队接到李艺萍报案称,2002年1月22日,其丈夫张坚(男,1963年3月8日生,住涧西区13-1-2-301室)去轴承厂看望病重的父亲,走出医院后走失,至今未归,特此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坚的姐姐张洁红、张坚的妹妹张梅、妻子李艺萍各自出具证明一份,均证明张坚自2002年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发出寻找张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坚于2002年走失,至今仍下落不明。经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刑警大队及其近亲属证明,张坚失踪时间已经超过四年,且公告寻找张坚的期限已届满,故申请人张映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坚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