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启伟与孙祥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启伟,孙祥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2109号原告:苏启伟,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涛,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祥军,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苏启伟与被告孙祥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苏启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启伟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启伟负担。审判员 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鑫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