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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晖与王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晖,王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919号原告:刘晖,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骉,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晖与被告王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晖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