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晖与王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晖,王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919号原告:刘晖,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骉,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晖与被告王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晖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