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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左奇彬与杨胜刚、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奇彬,杨胜刚,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贵州万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189号原告:左奇彬,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口县。被告:杨胜刚,男,48岁,住江口县。被告: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三星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全。被告:贵州万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赶场坝村。法定代表人:秦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奇彬与被告杨胜刚、被告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被告贵州万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奇彬以双方庭外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奇彬以双方庭外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原告左奇彬承担。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璇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