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王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理人:吴某,职务:总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第(2016)第25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砼款1968248.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6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19312.93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世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