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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观文与詹志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观文,詹志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404号原告:肖观文,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詹志玲,女,成年,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肖观文诉被告詹志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观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观文负担。审 判 长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人民陪审员  何俏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