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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13张家港保税区天龙恒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天龙恒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天龙恒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谊大厦203B室。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敏,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法定代表人:余汉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天龙恒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张家港保税区天龙恒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32437.96元。案件受理费18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4092元由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张家港保税区天龙恒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张家港保税区天龙恒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如果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556529.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50.45元,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京P×××××、京Q×××××车辆,现已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查封到期日2019年3月14日,另查明,保全了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2019年3月16日,除此均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执行到26750.45元,尚未执行到位1529779.5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