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廖永学、马龙珍申请执行廖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学,马龙珍,廖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廖永学,男,汉族,生于1935年11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35********。申请执行人:马龙珍,女,汉族,生于1937年3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37********。被执行人:廖远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3********。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立案廖永学、马龙珍申请执行廖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标的4.9万元及利息,已执行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