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6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娜娜与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娜,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6415号之一原告:杨娜娜,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302号、306号。法定代表人:钱勇。原告杨娜娜与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4日,杨娜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娜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杨娜娜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