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付传岚与博义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传岚,博义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048号原告:付传岚,女,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博义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金明(CHRISTOPHERKOOKHIMMING),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萍。原告付传岚诉被告博义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付传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