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建强与万晓光、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强,万晓光,程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210号原告胡建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万晓光,男,1971年4月26日,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经商,住本市。被告程冬梅,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址同上,系万晓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强与被告万晓光、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强撤诉。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胡建强负担。审判长 石佑胜审判员 杨 昕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中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