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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养丽与被申请张池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养丽,张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68号申请人:贺养丽,女。被申请人:张池,男。申请人贺养丽与被申请张池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4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养丽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池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张池名下号牌XX的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