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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梁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梁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967号原告:吴某,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被告:梁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杨坝镇。被告:曹某,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杨坝镇。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梁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长 毛 志审判员 张明利审判员 何贵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玉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