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徽永阳物业有限公司与张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阳物业有限公司,张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563号原告:安徽永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来舜路肖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57181280(1-1)。法定代表人:李加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继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萍,女,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安徽永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永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阳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永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永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