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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欢军与白治平、高腾、贺雕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欢军,白治平,高腾,贺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欢军,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治平,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腾,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雕飞,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欢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18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治平、高腾、贺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3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自行、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1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甫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