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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康淑军,向本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康淑军,向本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035号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轻化路川染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55287X。法定代表人:秦绍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康淑军,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本珍,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淑军、向本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例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