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林建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林建求,刘菊梅,陶行林,林雪芬,江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金穗大厦*号楼*********号。代表人:何莹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竺王杰,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林建求,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刘菊梅,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鸡鸣村11号28户。被执行人:陶行林,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林雪芬,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江敏娟,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象山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林建求、刘菊梅、陶行林、林雪芬、江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225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林建求、刘菊梅、陶行林、林雪芬、江敏娟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建求、刘菊梅、陶行林、林雪芬、江敏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陶行林名下的位于象山县定塘镇渡头村房地产,因系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本院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林建求、刘菊梅、陶行林、林雪芬、江敏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