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9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947刘松与潘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潘宗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947号之二申请人:刘松,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潘宗仁,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松诉被申请人潘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松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宗仁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刘松原用其所有的苏C×××××小型轿车一辆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后于2017年5月4日变更为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御景华庭二期15幢1单元201室房屋作为本案的诉讼保��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潘宗仁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松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御景华庭二期15幢1单元201室房屋。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茂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