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树民、历玉芝、宋俊德、范延红、魏国利、李兰、张洪春、宋志勇、姜树利、张云鹏、历井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树民,历玉芝,宋俊德,范延红,魏国利,李兰,张洪春,宋志勇,姜树利,张云鹏,历井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771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男,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姜树民,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历玉芝,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宋俊德,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范延红,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魏国利,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李兰,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洪春,男,汉族,工人。被告:宋志勇,男,汉族。被告:姜树利,男,汉族。被告:张云鹏,男,汉族。被告:历井才,男,汉族,无职业。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树民、历玉芝、宋俊德、范延红、魏国利、李兰、张洪春、宋志勇、姜树利、张云鹏、历井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3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延洪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