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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临朐县诚誉五金经销处与潍坊顺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艳伟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诚誉五金经销处,潍坊顺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艳伟,相永亮,赵清海,李伟,王传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823号申请人:临朐县诚誉五金经销处,住所地:临朐县羊临路东。经营者:杨洪禄,个体业主。被申请人:潍坊顺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旺佳商贸城4幛301号。法定代表人:马静,经理。被申请人:吴艳伟。被申请人:相永亮。被申请人:赵清海。被申请人:李伟。被申请人:王传静(王端春)。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顺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顺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