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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家庆与徐世炎、广西惠佳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庆,徐世炎,广西惠佳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4313号原告:张家庆,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辉,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东,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炎,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司蝶,广西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惠佳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0层1010-1013号。法定代表人:周涛。原告张家庆诉被告徐世炎、广西惠佳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庆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张家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23元,由原告张家庆负担,其余受理费532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家庆。审 判 长  农微龙人民陪审员  赵卫平人民陪审员  马卓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