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晏玉亮与桂耀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玉亮,桂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72号申请人晏玉亮。被执行人桂耀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宁陕民初00135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桂耀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耀昌限期按照上述生效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晏玉亮借款280000元及利息,交纳一审诉讼费27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达成于2017年年底之前一次性支付借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需要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