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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于能英、王孔瑞等与青岛润隆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能英,王孔瑞,青岛润隆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黄照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089号原告:于能英,女,194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后庵街***号内*户,身份证号:370222194912220024。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孔瑞,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泽,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润隆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文化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47492871。法定代表人:黄照勇,经理。被告:黄照勇,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红涛,即墨市店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能英、王孔瑞与被告青岛润隆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黄照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能英、王孔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8元,减半收取13504元,由原告于能英、王孔瑞负担。审 判 长  修智勇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人民陪审员  程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柳可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