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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涛与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连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存,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婵,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9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筑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代理审判员  林 瀚二O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