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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瑞琴与张云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琴,张云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818号原告曹瑞琴,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镇城底镇上雁门村**户居民,现住古交市。被告张云飞,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临汾市第三监狱。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学  平审 判 员 孙  梦  婕人民陪审员 王  锦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