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8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万海与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利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万海,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利平,张杰,高进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142号原告:薛万海,男,汉族。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靳利平,女,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张杰,男,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高进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万海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利平、张杰、高进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万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薛万海承担。审判员 伊如格勒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同嘎 拉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