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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宋虎、鞠海霞与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虎,鞠海霞,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063号原告:宋虎,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原告:鞠海霞,女,1987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承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虎、鞠海霞诉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虎、鞠海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宋虎、鞠海霞负担。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