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9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大河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姚德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大河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姚德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990号原告河南大河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9号院5号楼南1单元6层509号。法定代表人韩宾。委托代理人韩文淇、李靓雨,系公司员工。被告姚德亮,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河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德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南大河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德亮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河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德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大河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亚芹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正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