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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赵海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赵海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津0116民初61619号合议庭意见承办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8037093479。法定代表人:刘永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治,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轩,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被告赵海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印霞代理审判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