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某与谢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355号原告:成某,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现住成县,电话:136XX****XX。被告:谢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徽县,电话:183XX****XX。原告成某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丽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