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皇甫爱丽与史宜飞、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爱丽,史宜飞,张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371号原告皇甫爱丽,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个体户,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史宜飞,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张明明,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洛阳市宜阳县人,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皇甫爱丽诉被告史宜飞、张明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刘冬巧人民陪审员 牛亚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