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谢小晴与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晴,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44号申请执行人谢小晴,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盘建军,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瑶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谢小晴与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