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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莉萍与李国晖、兴义市中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莉萍,李国晖,兴义市中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99号之一原告:任莉萍,女,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汤正福,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律,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国晖,女,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兴义市中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桔山新区丰源市场小区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594155586W。法定代表人:赵江。原告任莉萍与被告李国晖、兴义市中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兴义市中富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任莉萍现金伍拾万元整(人民币500,000元),用兴义中富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和个人资产做担保,月利率2%,每月1号付息,收回借款需提前1个月通知。另,有手写体:2015年8月14日已退款壹拾万元整,剩余肆拾万元。刘真。另查明,兴义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4月9日《关于协调处置李国晖、刘真债权债务有关事宜的函》告知本院,《函》载明:兴义市中富典当有限公司法人李国晖及股东刘真因涉嫌非法集资已到市“处非办”备案,经初步审查,李国晖及刘真以个人名义涉嫌向30余人非法融资,金额近3550万元……。本院认为,兴义市处置民间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已对被告李国晖以涉嫌非法集资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原告所诉借款可能涉嫌犯罪,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莉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任莉萍。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任莉萍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祥红审 判 员  杨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露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