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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新安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安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829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新安,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6年12月至2011年5月任山西省平陆县某镇党委书记,住址是山西省平陆县。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平陆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俊武,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新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要求补充证据,我院遂于2016年12月13日要求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8日将补充材料移送我院。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新安及辩护人董俊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6年,平陆县某镇民政办设立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资金数额为5万元。2008年10月28日,平陆县某镇政府、平陆县民政局联合向平陆县政府提出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进行改制的请示。2008年12月26日,平陆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铝矾土煅烧厂进行改制。2009年3月19日,平政办发(2009)32号文件,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的通知,任命副县长潘某某为改制领导组组长,任命被告人吕新安为副组长兼新企业筹备组组长。改制领导组下设的新企业筹备组职责是完成采矿许可证换证、土地使用权变更等相关手续;完成金融债务的确认工作;公司章程起草,组建管理机构,企业注册登记。在此期间,被告人吕新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进行采矿权许可证换证、土地使用权变更、完成金融债务的确认等工作,而是将新企业筹备组应当进行的工作交由齐力公司的相某某完成,从而将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为平陆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导致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原承包人卫某某上访不断,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新安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贠某1、赵某某、贾某某、令狐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吕新安辩称:自己在担任领导组副组长和新企业筹备组组长期间,工作中尽心尽力,虽有一些失误的地方,但不知是否构成犯罪,希望给予公正判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新安将新企业筹备组的工作交给相某某完成,符合改制工作方案要求,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因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新企业筹备组的成员有工商局、经贸局、体改办、国土资源局、民证局、人行、铝矾土煅烧厂相关人员,同时要求各组长要认真负责,将领导组安排的任务明确到人。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铝矾土煅烧厂的相关人员,是新企业筹备组的成员,被告人吕新安作为筹备组的组长,按工作方案的要求,安排工作给筹备组成员即铝矾土煅烧厂的相某某,符合《工作方案》的要求,且本组的实际工作内容,涉及到需改制企业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非工作组其他政府单位人员能够代替完成的。同时平陆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26日下发的《平陆县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现任厂长是本企业的改制的第一责任人,集体操作企业的改制工作。贠某2是平陆县铝矾土煅烧长的现任厂长,是改制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新企业筹备的准备工作。但同时其又是平陆县齐力矿业有限公司法人,相某某是该公司的员工,受企业的委派代表企业办理新企业筹备组的相关工作,应认定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委派的工作人员,而非齐力公司员工。被告人吕新安将筹备组工作交给相某某负责办理符合上述地方性法规。同时被告人吕新安将工作交给相某某负责,未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新企业筹备组从事的主要为事务性工作,不具有任何的决定权。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为平陆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是平陆县政府的工作目标,而非被告人吕新安玩忽职守的后果。 经审理查明: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于1986年在平陆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是一家由平陆县民政局主管、隶属某镇民政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2008年10月28日,平陆县某镇政府、平陆县民政局联合向平陆县政府提出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进行改制的请示。2008年12月26日,平陆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铝矾土煅烧厂进行改制。2009年3月19日,平政办发(2009)32号文件,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的通知,任命副县长潘某某为改制领导组组长,任命被告人吕新安为副组长兼新企业筹备组组长。改制领导组下设的新企业筹备组职责是完成采矿许可证换证、土地使用权变更等相关手续;完成金融债务的确认工作;公司章程起草,组建管理机构,企业注册登记。在此期间,被告人吕新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进行采矿权许可证换证、土地使用权变更、完成金融债务的确认等工作,而是将新企业筹备组应当进行的工作交由齐力公司的相某某完成。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原承包人卫某某后上访不断,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询问贠某1的笔录。主要内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是民政局投资,由某镇民政办管理,因民政办属于某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以某镇政府对该厂收取承包费进行管理。在清产核资中,民政局和某镇政府都参加了。清产核资后,由某镇政府与齐力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某镇政府由吕新安负责,接管、移交的具体事宜由公司副总相某某办理。县民政局和某镇政府都发过红头文件,任命父亲贠某2为法定代表人和厂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贠某2。 2、询问赵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自己系平陆县某镇民政助理员,某镇民政办与齐力公司签订过一份委托经营协议。当时是某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决定的。协议约定的5万元,后来齐力公司的相某某只交了2万元,自己请示吕新安后,他说先收下,剩余的3万元以后再说。 3、询问贾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自己从2006年12月至2010年4月任某镇人大主席,参与了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的清产核资和改制工作。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自己是债务清算组副组长,主要负责在某镇张贴债务债权登记公告,其余的工作都没有参与。资产清查组的大部分工作是由相某某负责做的,不知道谁安排他负责的。自己对相某某所做的结论没有把关直接交给法律顾问了。在清产核资、改制过程中,好多会议相某某都参加了,自己以为他是煅烧厂的职工。 4、询问令狐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自己是改制领导组的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改制工作方案、改制程序、公告情况说明、报告等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还有变更贠某2为铝矾土煅烧厂法人、新盛矿业的注册登记也是自己办理的。某镇政府、平陆县民政局关于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进行改制的请示不是自己起草的。 5、询问席某某的笔录。(时任平陆县民政局纪检组长)(2P主要内容:2007年5月18日平陆县民政局任命贠某2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厂长,是相某某和令狐某某找到自己,经请示潘某某副县长和张某某局长后,由贠某2写了一份保证材料,说明是为了办证需要,以后可以随时免去。 关于民政局和某镇政府联合起草的关于铝矾土厂改制的请示是齐力公司起草的,是由相某某和令狐某某拿给张某某局长看,张某某让我把把关,我也不太懂,就按照县政府会议精神修改了几句,改好后就交给办公室了。记得后来是某镇政府的贾某某到民政局盖的章。 6、询问王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自己是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的成员,自己只参加过一次会议,其余的工作都没有干过。 7、询问刘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不知道自己是改制领导组的成员,没有参加过会议,也没有人安排工作,自己什么工作都没有做。 8、询问相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自2005年元月份担任平陆县齐力矿业有限公司副总。大概2007年5、6月份,自己和令狐某某到平陆县民政局,见到张某某、吕新安和席某某,他们三人商量后才出的红头文件形式的任命书。经辨认就是某镇人民政府平曹字(2007)17号文件、平陆县民政局平民字(2007)39号文件。铝矾土煅烧厂的清产核资自己没有参加,只参加了改制,主要是参加会议,和令狐某某一起找潘某某副县长签过两次文件,还参加过两次改制的财产移交,但因为原厂职工阻挡没有移交成。2008年10月28日某镇政府、平陆县民政局关于铝矾土煅烧厂改制的请示不是自己起草的,想着应该是令狐某某起草的。 关于公司和某镇民政办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是2007年11月13日贠某1给了自己两份协议和3万元,让自己到民政办和赵某某签订协议,交2万元委托经营协议款,剩余的1万元给吕新安,他父亲病了。自己在吕新安办公室把1万元给了他。大约在2009年11月份和2012年元月,吕新安分两次归还了1万元。自己也给贠某1说了。 吕新安在改制领导组的副组长兼新企业筹备组组长,贾某某是资产清查组组长。但在改制过程中,大部分的工作都是由齐力公司完成的,他们两个只是配合办手续而已,自己认为他们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吕新安让我负责新企业筹备组所涉及到的工作,其中涉及起草公司章程、组建管理机构、企业注册登记,于是自己向贠某1汇报后,贠某1安排令狐某某负责。新企业筹备组所涉及到的工作要不没做,要么就是齐力公司做的。另外贾某某让我安排人员负责资产清查工作。 (二)、书证 1、某镇人民政府、平陆县民政局关于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进行改制的请示。(2008年10月28日) 2、某镇人民政府、平陆县民政局关于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意见。(2009年11月6日) 3、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 证实:吕新安被任命为领导组副组长同时兼任新企业筹备组组长。新企业筹备组的职责是完成采矿许可证换证、土地使用权变更等相关手续;完成金融债务的确认工作;公司章程起草、组建管理机构、企业注册登记。 4、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工作方案。 5、关于卫某某的网络舆情相关材料。 6、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补侦情况说明一份: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下属五座矿山采矿权属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调取潘某某证言的问题,经该院多方联系,无法提供相关证言,已复制其在夏县人民检察院询问时的笔录;关于起诉书中认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侦查卷中的网络舆情摘文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 7、平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下属五座矿山采矿权属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了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成立于1986年11月15日,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 8、询问潘某某的笔录两份(复制于潘某某案卷中的夏县人民检察院),证实了2009年3月19日,平陆县政府成立了“铝矾土改制领导组”,组长潘某某,下设有办公室、资产核查组、组长贾某某,新企业筹备组、组长吕新安,监督保障组、组长郭红军。我开会安排后,至于后来各组怎么工作的,我不清楚。 9、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交办函和被告人吕新安书写的材料一份,证实了该案经平陆县纪检委、运城市检察院调查后,移交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在该院介入调查时,被告人吕新安主动到该院提交了一份材料,说明自己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不足,承认错误,希望给予从轻处理。 10、中共平陆县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吕新安于2006年12月至2011年5月任平陆县某镇党委书记,2010年4月享受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副职工资待遇。身份为统招统配干部。 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吕新安的身份情况。 三、被告人吕新安的供述及辩解。 主要内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平陆县民政局,是民政局下属的一个福利企业,由某镇民政办负责管理。1986年注册成立,1989年元月某镇政府发包给卫某某经营,2006年11月县政府对该厂进行清查核资。2007年清产核资后交由贠某1的公司接管,2009年县政府对煅烧厂进行了企业改制,改制给了贠某1的新盛公司。现在煅烧厂的负责人是贠某2。 自己2006年12月26日调任某镇党委书记,当时改制清产核资已经进行了两个多月,自己没有具体参与。清产核资审计报告含不含五个采矿证自己不清楚。潘某某副县长说以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组提供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不进行重新评估。2009年3月份县政府提出要求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当时县政府召开了联席会议,主持人是潘某某,让某镇和民政局按照程序提出请示报告,然后由县政府开会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改制。改制请示报告自己没有写,也没有安排人写,只知道齐力公司的相某某拿着请示让自己盖章,自己一直不盖章。最后是潘某某副县长打电话说让盖章,自己才同意给相某某盖了章。 后来县政府成立了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安排工作时,自己才知道被任命为领导组副组长兼任新企业筹备组组长。改制领导组副组长的职责是对领导组的有关会议精神上传下达,及时收集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向有关人员宣传企业改制的意义,配合组长将改制工作向前推进。新企业筹备组组长的职责是有关手续的延续,采矿证换证、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金融债务的确认工作、公司章程起草、组建管理机构、企业注册登记。自己将新企业筹备组的工作全部交给了齐力公司的相某某办理,要求他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办理。相某某也向自己汇报了工作情况。自己认为相某某就是新企业筹备组的成员,因为2007年5月1日潘某某副县长要求自己任命贠某2为煅烧厂的负责人,相某某是贠某2公司的人,自己认为相某某也就是煅烧厂的人。同时2007年县民政局根据某镇政府的提名,任命贠某2为铝矾土煅烧厂的厂长、法定代表人。 改制后的新企业叫新盛公司,和齐力公司还是一个公司。自己不清楚新企业是否开过职工代表大会,有没有职工安置方案,有没有按规定设置股权。自己认为企业改制还没有结束,因为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某镇政府应将煅烧厂移交给齐力公司,但是至今都没有移交成。另外就是卫某某一直没有回来,遗留的有关问题还没有解决。 2007年11月7日某镇民政办与齐力公司签有委托经营协议,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县政府责成曹川民政办与齐力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某镇还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齐力公司交清产核资费用5万元,实际交了2万元。 2009年3月13日的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工作方案自己没有参与起草。自己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工作考虑不细,导致原煅烧厂厂长卫某某上访不断;在任命贠某2为煅烧厂负责人时,没有坚持原则,听了潘某某的安排。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吕新安对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证人赵某某和相战国的证言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网络舆情的言论与真实情况并不相符,且卫某某上访不是因为新企业筹备引起的,也不是被告人吕新安造成的后果。同时提交了平陆县人民政府平政发(2002)51号关于印发平陆县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2009)17号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明晰产权情况的报告两份文件,用以说明在企业改制中,企业的相关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属于企业改制的第一责任人。该两份证据经当庭质证后,公诉人认为与本案的关系不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新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改制领导组副组长和新企业筹备组组长期间,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是将新企业筹备组的工作交予齐力公司工作人员完成。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原承包人卫某某上访不断,引起了不稳定的社会因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新安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新安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亦当庭提出可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可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新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史文娟 审判员  杨春云 审判员  张青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