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敬兰、杨亚茹诈骗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陕02刑申1号原审被告人贾敬兰、杨亚茹诈骗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敬兰、杨亚茹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贾敬兰有期徒刑1年1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杨亚茹有期徒刑11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杨亚茹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她虽然给贾敬兰提供了农户资料,但并不知贾敬兰用该资料的用途和目的,贾敬兰给她1千元与本案无关;原判认定她犯诈骗罪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她无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诈骗犯罪的共犯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部分人是直接故意,一部分人是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申诉人杨亚茹为原审被告人贾敬兰提供农户资料,客观上虽给贾敬兰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创造了条件,但原判认定杨亚茹系贾敬兰诈骗犯罪的共犯,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亦无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