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156江国坤与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坤,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156号原告:江国坤,男,1959年11月5日生,住靖江市。被告: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9305710Y,靖江市生祠镇老港村天奎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洪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坤与被告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