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30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国祥审 判 员  宋艳霞人民陪审员  杜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