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81执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涛与齐海涛、李立云、陈连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齐海涛,陈连柱,李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涛,女,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齐海涛,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陈连柱,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立云,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杨涛申请执行齐海涛、李立云、陈连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81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红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