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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恢执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宜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朱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朱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恢执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朱廷民,男,汉族,住宜阳县。关于宜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朱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廷民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仝洪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