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盛朝与杨军川加工合同纠纷2017民终41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川,胡盛朝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川,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盛朝,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吉伟,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愈浦,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军川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2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军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