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勇、付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付金凤,冯英,但仲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36号申请人周勇,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人付金凤,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申请人冯英,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但仲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勇、付金凤与被申请人冯英、但仲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勇、付金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2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勇、付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冯英、但仲成5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周勇、付金凤提供担保的5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