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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国潘与黄波、林之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潘,黄波,林之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08号原告:张国潘,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黄波,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林之苗,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潘与被告黄波、林之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之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潘撤回对被告林之苗的起诉。审判员  黄翠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