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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克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9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克轰,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克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宜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克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许克轰驾驶皮卡车和赵某到南昌市青云谱区黄马农民公寓地下停车库内,二人利用烫吸的方式在皮卡车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2、2017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许克轰驾驶皮卡车和赵某到深圳农贸市场附近,二人利用烫吸的方式在皮卡车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3、2017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许克轰驾驶皮卡车和赵某到南昌市青云谱区黄马农民公寓地下停车库内,容留赵某、“支某”(姓名不详)利用烫吸的方式在皮卡车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克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许克轰的人口信息查询及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克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三次容留四人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可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克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剑人民陪审员  傅伟莉人民陪审员  丁淑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