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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姜德玲与李来明、黄美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玲,李来明,黄美玲,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772号申请人:姜德玲。被申请人:李来明。被申请人:黄美玲。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原告姜德玲诉被告李来明、黄美玲、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德玲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美玲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来明驾驶的鲁G×××××号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李来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桥小区4号楼3单元101号房产一套,保全价值148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美玲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来明驾驶的鲁G×××××号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元;三、查封被申请人李来明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桥小区4号楼3单元101号房产一套,保全价值14800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姜德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