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健、郑风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郑风新,刘烽,郑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123号申请执行人:杨健,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郑风新,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烽,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郑风森,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健与被执行人郑风新、刘烽、郑风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被告刘烽与被告郑风森于2014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确认位于宁德市兴宁路1号(东海富豪世家)2幢101室的房产属被告郑风新、刘烽所有;被告郑风新、刘烽与被告郑风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恢复原状。被执行人郑风新、刘烽、郑风森至今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查明,宁德市兴宁路1号(东海富豪世家)2幢101室房产于2014年7月11日转移登记,原房产权证号为20××51,产权人为郑风新、刘烽,转移登记后房产权证号为20××40、产权人为郑风森。本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2016)闽090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闽0902执保1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郑风森名下位于宁德市兴宁路1号(东海富豪世家)2幢101室房产(房产权证号20××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风森名下位于宁德市兴宁路1号(东海富豪世家)2幢101室房地产权属恢复原状登记至被执行人郑风新、刘烽名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郑风新、刘烽、郑风森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谢 梁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