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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水群与李宜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水群,李宜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8号申请执行人:何水群,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李宜钢,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关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何水群与李宜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临潼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反映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该案,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何水群与李宜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临潼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黄金华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O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伍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