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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志江与张予陵、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江,张予陵,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362号原告:刘志江,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予陵,男,1961年5月31日生,汉族。被告: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幼清。原告刘志江与被告张予陵、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腾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禹红岩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