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志江与张予陵、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江,张予陵,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362号原告:刘志江,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予陵,男,1961年5月31日生,汉族。被告: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幼清。原告刘志江与被告张予陵、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腾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禹红岩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