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李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李花军,李改坤,李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建设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宋云海。被执行人:李花军,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南和县人。被执行人:李改坤,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南和县人。被执行人:李爱君,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申请执行李花军、李改坤、李爱君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南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